东海保险涉嫌伪造保单套取海旺达物流保险拒赔旅游 - 东北热线

东海保险涉嫌伪造保单套取海旺达物流保险拒赔
2023-01-07 19:45:5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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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导读:2017年5月15日辽宁桓仁海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旺达物流)经上海华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李娜(以下简称:上海华一经纪)介绍,海旺达物流作为投保人,在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保险)处投保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海旺达物流在接下的保险理赔申报时遭受东海保险拒绝理赔,近年来海旺达物流通过司法诉讼艰难的走完了一审,二审,终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上海华一经纪做为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在运作海旺达物流投保过程中,使用的保险合同文书与公章均属于非法伪造,以此来套取海旺达物流的巨额投保保金,其行为促使海旺达物流在投保后,难于通过正常投保程序获得理赔。因此,海旺达物流决定通过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冯涛报道

海旺达物流告诉记者:海旺达物流受保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且在本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也按海旺达物流的要求进行了如下更改:

  1. 降价贬值条款统一为15%;
  2. 费用三期支付(3个月内)承保公司:东海航运保险公司。

随后,上海华一经纪李娜通过微信发来(海旺达物流商品车运输保险协议)最终版,要求海旺达物流打印两份盖章后寄给她。海旺达物流依照其指示盖章后将(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邮寄给她。

海旺达物流收到上海华一经纪转来的东海保险要求支付保费的(付款通知)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7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东海保险各支付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保费。海旺达物流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正式成立,海旺达物流履行的支付保费的义务已经完成。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海旺达物流每天都依据双方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自己承运的商品车辆。

双方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海旺达物流大车于2017年8月2日从河北保定出发,2017年8月3日4时01分左右,海旺达物流所属的冀FD4458和冀F7A31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车,行进在G6京藏高速路往银川方向503KM处,因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冀FD4458和冀F7A31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车挂车及其所载货物严重全部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之保险事故。

2017年5月初海旺达物流向东海保险投保预约货物运输保险;5月15日,东海保险向海旺达物流出具了东海保险签发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海旺达物流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和7月27日,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海保险支付预付保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实际保费金额需要根据实际运输情况进行追加)。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海旺达物流每天均会在货物起运前,将相关投保信息发送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运输批次申报保险邮箱,海旺达物流一直认为该邮箱账号属于东海保险,且其使用人为东海保险员工。

2017年8月3日,海旺达物流所属车辆“冀FD4458\冀F7A31挂”福田牌重型半挂车在内蒙古路段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运输车辆上作为商品车的货物全损,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379万元。海旺达物流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东海保险报案。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东海保险工作人员要求海旺达物流人员做出如下动作:(1)整理车辆信息,重新发送投保信息申报邮件;(2)以避免补缴保费为由,要求海旺达物流删除于事故发生前申报邮箱中发件邮箱发件的记录(关于7.25-7.30期间的申报记录)之后,海旺达物流与东海保险就理赔金额一直未能够达成一致,所以海旺达物流将东海保险诉至法院。

海旺达物流在法院庭审中了解到,海旺达物流之前收到东海保险给予的保单系伪造的,保单中载明的保险申报邮箱也并非东海保险的邮箱,而是上海华一经纪工作人员邮箱。在庭审中海旺达物流才真正了解到具体事实如下:

一、海旺达物流与东海保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伪造,伪造的保险合同变更了原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合同条件。海旺达物流留底的合同加盖的东海保险公章是伪造的,东海保险留底合同加盖的海旺达物流公章也是伪造的。

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起运申报指定邮箱并非东海保险的邮箱,其使用人也并非东海保险员工,而是上海华一经纪企业邮箱。

三、海旺达物流所留存合同中全损免赔条款为15%,而东海保险合同中全损免赔条款为20%。

四、海旺达物流从未上海向华一经纪出具任何保险委托书,也一直不清楚上海华一经纪在海旺达物流与东海保险签署的保险合同中起到何种作用。

五、由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申报邮箱系上海华一经纪邮箱,并非东海保险邮箱,因此,海旺达物流所发送给上海华一经纪的投保信息后,需要上海华一经纪再发送至东海保险邮箱才算成功申报。在2017年8月3日出现事故后,上海华一经纪才将投保信息申报给东海保险,造成海旺达物流所托运货物申报保险日期超过实际起运日期3天,上海法院因此为由,对海旺达物流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以上原因,海旺达物流在庭审诉讼理赔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海旺达物流直接货物损失人民币379万元。东海保险及上海华一经纪制定假合同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促成东海保险逃避理赔,致使海旺达物流直接以及间接损失879余万元。对海旺达物流的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持续至今未能依法取得理赔。

以下是通过记者采访海旺达物流发现的本案焦点问题:

  1. 海旺达物流保费打到东海保险账户,此合同不论真假都应有效;
  2. 海旺达物流并没有委托上海华一经纪,上海华一经纪是受东海保险,为东海保险经纪人,一切行为均代表东海保险;
  3. 前期与东海保险诉讼中,鉴定出海旺达物流合同为伪造,海旺达物流保险合同中的东海保险公章印为假,东海保险为维护上海华一经纪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4. 上海华一经纪伪造假合同目的,为的是截留被保险人的申报信息,以此数据来为后期与东海保险欺骗被保险人增加保费,在东海保险总经理霍炬、华一高忠德以及李娜的录音和微信截图都可以证实;
  5. 庭审中上海华一经纪有限公司明白造假,高忠德总经理为平息此事,想停止诉讼出160万了结此事,有录音证实;
  6. 按初始合同来讲,海旺达物流只要申报至合同指定邮箱(实际为华一邮箱)即视为申报,是上海华一经纪误导海旺达物流员工,要求海旺达物流在8月3日重新申报,才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7. 海旺达物流听信上海华一经纪高忠德误导所出具扭曲事实的情况说明,与东海保险诉讼中并未被法庭采纳,但后来与上海华一经纪公司诉讼中此情况说明却被法庭采纳,同样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 海旺达物流,曾收到过东海保险拒赔通知书,也是因为申报超3天,足以证明上海华一经纪截留申报;
  9. 简单的案子,因为假合同造成如此复杂,上海华一经纪因为制造假合同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上海华一经纪李娜录音中证实),是一次次庭审扭曲了事实本身(上海华一经纪的朗律师答辩中可以证实);
  10. 东海保险曾试图出270万了结此案(有霍炬录音证实);
  11. 海旺达物流为此事向国家银保监会投诉多年,均未得到客观的答复,且上海华一经纪违规操作也未曾受到任何监管部门制裁。

此事故给海旺达物流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金额巨大。具体如下:

1、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79万元;2、律师费:30万;3、4次庭审的诉讼费:合计共131763元;分别为2021年10月27日37758元、2021年5月10日18879元、2019年8月14日37563元、2019年4月1日37563元;4、司法鉴定费:24200元;5、2017年至2022年海旺达物流经济损失所产生的利息454.8万元。(按海旺达物流实际使用同等金额外部资金的年化利率24%及利息计算,期限为2017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6、以上总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93963元。

为了维护《保险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的严肃性,保护海旺达物流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恳请司法部门重视并依法调查该事件,依法妥善解决该问题。

海旺达物流具体诉求如下:

  1. 请东海保险解释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申报邮箱为何不是东海保险自己的邮箱,而是第三方上海华一经纪的邮箱;
  2. 2、请东海保险解释上海华一经纪在本保险合同中扮演什么角色;
  3. 请东海保险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海旺达物流实际损失及其利息,以及相应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海旺达物流表示将持续追踪该案件举报进展,并且视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举报和维权措施。

编辑感言:海旺达物流在上海华一经纪唆使下,由上海华一从中代办,海旺达物流出资巨额投保予东海保险,从整个投保过程与理赔到几年的艰难诉讼审理过程中,不难看出保险业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套路,特别是伪造合同,私刻公章,此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保险业务套路问题了,完全是严重触犯国家刑律,或许存还在严重的贪污问题,希望该事件能足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编辑:卢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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